征收事项 |
征收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数额 |
征收依据 |
1、名称登记 |
外资企业 |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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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费一千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1999]计价格1707号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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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注册登记费一百元。 |
2、企业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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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登记。 |
注册登记费 |
企业法人 |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收取;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
同上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开业登记及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
注册登记费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及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 |
三百元。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注册登记费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
一百元。 |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包括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开业登记。 |
注册登记费 |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包括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
同上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
注册登记费 |
外商投资企业。 |
三百元。 |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工程。 |
注册登记费 |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 |
注册登记费 |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
登记费 |
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 |
登记注册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
(3)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费 |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 |
一百元。 |
同上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费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二十元。 |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
变更登记费 |
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公司。 |
一百元。 |
同上 |
(5)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
变更登记费 |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 |
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同上 |
3、年度检验费 |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检登记。 |
年检登记费 |
包括合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 |
每户收取五十元。 |
同上 |
4、企业补(换)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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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 |
证照费 |
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 |
每份收取五十元。 |
同上 |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
证照工本费 |
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 |
每份收取十元。 |
5、个体工商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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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登记 |
登记费 |
个体工商户 |
每户二十元。 |
同上 |
(2)变更登记 |
登记费 |
个体工商户 |
每户每次收十元。 |
(3)重新登记、换发执照 |
登记费 |
个体工商户 |
一次二十元。 |
(3)补发营业执照 |
证照费 |
个体工商户 |
每次收十元。 |
(4)营业执照副本 |
证照工本费 |
个体工商户 |
每个收取三元。 |
(5)个体工商户验照印花 |
印花税 |
个体工商户 |
每户收一元。 |
辽价发[1992]173号 |
6、市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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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工业品及大牲畜经营的。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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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成交额0.8%。 |
[1992]价费字414号 [1992]计价格1707号 |
(2)从事其它商品经营的。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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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成交额1.6%。 |
7、个体工商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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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购销活动 |
管理费 |
个体工商户 |
每月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 |
[1992]价费字414号 [1999]计价格1707号 辽价发[1992]173号 辽价发[1999]138号 |
(2)从事劳务活动 |
管理费 |
个体工商户 |
每月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
(3)个体运输 |
管理费 |
个体工商户 |
机动车按营业额1.6%收取,非机动车(船)按0.8%收取。 |